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龙岩市新罗区上海商会”。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精神,结合新罗籍乡亲在沪经商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罗区工商联指导的由新罗籍在沪工商界人士或在新罗区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在沪人士以及关心新罗籍在上海工商界发展的在沪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新罗区在上海工商界人士和关心新罗籍在上海工商界发展的在沪人员的联系、沟通、协作和交流活动,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新罗区在沪工商界人士回乡投资、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增进乡情联谊、积极开展回馈家乡的各种活动,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方针,为会员搞好服务,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界经济组织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壮大与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上海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是新罗区委和区政府联系新罗区籍在沪工商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引导会员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情况及会员的正当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举办专家讲座和面向会员企业的各类培训、研讨及联谊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制度,按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向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政策、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信息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的广泛合作、协调,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技术、管理、法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积极为会员企业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用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与帮助;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
(八)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及招商会、恳亲会等;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外市场。
(九)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十)协助政府做好增进乡情联谊、内引外联、回乡创业等工作,帮助会员协调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
(十一)加强与龙岩市上海旅沪支乡联谊会联系,支持联谊会工作,共同开展“敦睦乡谊,智力支乡,共同发展”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企业会员。凡属新罗籍在沪工商界人士所属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企业会员(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凡属新罗籍在沪工商界人士和关心支持新罗籍在沪工商界发展的在沪人员,同意本会章程,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符合会员条件并对照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了所规定的理事会费即可成为理事,按时缴纳了所规定的副会长会费即可成为副会长。
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要求本会维护本企业或本人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由秘书处统一报区商会备案。会员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龙岩市新罗区上海商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聘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是当然的首席顾问;
(五)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七)授权常务理事会届中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联(商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它理事和会员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会长和副会长是当然的理事。
第十五条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本会常务理事会由7人或9人组成,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其它副会长4人或6人担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各项方案,研究确定本会重大活动安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商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副会长中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选举办法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由商会筹建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确定首届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侯选人,提交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时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的方式,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代表本会的法人地位;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组织本会各项活动;
(四)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审查参加会员大会的代表资格;
(六)协调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企业及个人资助;
(三)本会创办经济实体及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本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经费可用于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商会秘书)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代办,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区区工商联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联审查同意,秘书处负责本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慈善事业,或归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龙岩市新罗区上海商会常务理事会。
二零一一年三月六日
|